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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专利侵权胶葛案子行政判决书宁固知法裁字【2023】02号

发布时间:2024-04-23 07:59:37作者: www.leyu.con

  日受理后,按照《专利行政法律方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案子进行了检查,并于

  恳求人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2年1月14日颁发恳求人“矿泉水桶(环月)”专利证书,2023年8月,恳求人在流转商场发现被恳求人(宁夏佳和源食物有限公司)的饮用水包装与其公司矿泉水桶(环月)包装共同,恳求人以为,被恳求人未经恳求人答应私行运用恳求人专利产品并经过该产品获利的行为侵略了恳求人的专利权,损害了恳求人的合法权益,被恳求人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被恳求人辩称:桶装水水桶本就是循环运用的,各个厂家品牌纷歧,在商场流转过程中,一向存在你家换我家的桶,他家又收我家的桶,这类工作一向都会存在,全国商场均是这样的状况,一切的水桶均是以收取押金的方式存在。其公司并没有出产其专利所代表的桶型,仅仅桶装水出产厂商,在商场流转过程中其收回的恳求人具有专利的水桶,客户均已向恳求人交纳过水桶押金,相当于变相购买了,客户挑选辩论人的产品,用其水桶置换,归于正常的消费权力。所以其对水桶的运用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1.专利侵权胶葛处理恳求书;2.矿泉水桶(环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3.矿泉水桶(环月)外观专利公告;4.矿泉水桶(环月)外观专利年费交纳发票;5.涉嫌被侵权外观专利产品;6.涉嫌侵权外观专利产品;7.专利权人营业执照;8.专利权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辩论书;2.被恳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专利胶葛案子授权委托书;4.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矿泉水桶(环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 3 0539834.0,是由宁夏鹿盘山饮用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恳求,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1月14日,且该专利第3年年费已交纳,现在该专利处于有用状况。

  本案的关键在于:恳求人称被恳求人私行运用恳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纯净水水桶是否侵略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损害了恳求人的合法权益。合议组对恳求人与被恳求人提交的依据予以采信。

  经过前期查询,由被恳求人宁夏佳和源食物有限公司运用的涉案专利水桶(矿泉水桶(环月)),是饮用水用户从恳求人宁夏鹿盘山饮用水有限公司典当获得,随后用户替换饮用桶装水的品牌时为了尽最大或许防止重复押桶形成糟蹋或其他原因置换给别的的品牌方从而在商场流转运用。宁夏佳和源食物有限公司运用涉案专利水桶(矿泉水桶(环月))向用户出售饮用水而非饮用水桶,此项有对宁夏佳和源食物有限公司的查询笔录为证,被恳求人宁夏佳和源食物有限公司也在辩论书中进行了回应。因而宁夏佳和源食物有限公司建立对水桶的运用行为而非出售行为。依据恳求人宁夏鹿盘山饮用水有限公司所供给的依据,涉嫌专利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产品、被恳求人的辩论书、案子查询笔录,涉案产品除了清洗消毒后商标部分被宁夏佳和源食物有限公司商标遮挡以外,也未对专利产品做外观上的实质性改动,因而不建立出产制作专利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外观设计被颁发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都不得施行其专利,即不得为出产经营意图制作、承诺出售、出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被恳求人在运用中并未对该桶的外观设计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动,归于运用行为而非制作行为。3.被恳求人出售的是桶装水,不是出售水桶,涉案专利产品归于水的包装物,归于运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则,本局作出行政判决如下:

  恳求人投诉的侵略权力的行为不建立,被恳求人不具备侵略恳求人外观专利“矿泉水桶(环月)”(专利号:ZL 2021 30539834.0)的行为条件,依法驳回恳求人的恳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转办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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